江西:新规!公积金不能这么取,否则后果很严重!
从江西省住建厅获悉,为抓好省扫黑督导组指出的处置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不规范问题的整改落实,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行业乱象治理,加大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障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江西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治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骗提”
“骗提”是指违反国家、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骗提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证明;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权属证书;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医疗结算发票等票据;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房屋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
(六)虚构婚姻关系、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
(七)提取公积金后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或在购房后半年内出售房屋的;
(八)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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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
“骗贷”是指违反国家、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适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
骗贷行为具体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
(五)以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零首付等;
(六)以虚假的劳动工资关系缴存公积金,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以离职原因停缴的;
(七)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
处理决定
江西省住建厅要求,职工利用虚假材料试图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其3—5年(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利用虚假材料已办理违规提取或贷款的,责令其退回资金,限制其5年(含)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拒不退回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限制其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
此外,提取或贷款材料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扣留其虚假贷款资料,并将相关线索和资料及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凡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办理贷款的,一律将相关人员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人员还需将相关人员信息通报当地纪委监委部门。对于相关单位出具伪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相关单位信息在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同时将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