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减证便民、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现将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资料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职工购买私产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评估报告。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是否提供评估报告按照贷款银行商业贷款部分要求执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职工应在《贷款申请情况声明》(附件1)中承诺所购住房交易价格真实,同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交易价格进行内部核查并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价格为准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注意:天津实施人才新政,主要是吸引人才来天津创新创业。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能按在津无工作单位申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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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交《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承租人本人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承诺书》(附件2)提供租赁信息,对租赁行为和信息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职工承诺事项核查真实性,发现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贷款及提取的条件、额度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我市相关政策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101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7〕1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